按照中組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系管理意見》(中組發[2004]10号)要求,結合我省高校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實際情況,拟定了高校《有關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及管理工作相關問題的說明》,請各高校黨委組織部按照說明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做好高校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及管理工作。
一、什麼是黨員組織關系
黨員組織關系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是黨員變動組織關系的憑證。黨員組織關系包括正式組織關系和臨時組織關系。轉移和接收正式組織關系,應當憑據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移和接收臨時組織關系,應當憑據中國共産黨黨員證明信或中國共産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二、如何掌握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的使用範圍。
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外出時間6個月及6個月以内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産黨黨員證明信。外出地點、時間不确定的,一般應當持有中國共産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開會、參觀、學習、考察等,時間在3個月及3個月以内,無需證明黨員身份的,可不開具黨員組織關系憑證.
三、如何把握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的有效期
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的有效期應根據具體情況确定,一般為30天,最長不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超期的,需由所在黨支部出具證明,本人提出申請,方可辦理。對于無正常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系,導緻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過期的,對責任人和當事人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其中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以上不轉移組織關系,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交納黨費的,應依據黨章規定按自行脫黨處理。
四、在全國範圍内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意見》(中組發[2004]10号)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在全國範圍内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黨組織是:(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2)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工)委組織部,黨委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組織部(處)。(3)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4)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組織部及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境内企業黨委(直屬黨委)。(5)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及各金融機構的省級分之機構(或派出機構)黨委、直屬單位黨委。(6)鐵道部政治部組織部及鐵道部各鐵路局黨委,部屬各公司、各鐵路分局及分局級公司黨委。(7)民航總局黨委及民航總局直屬的各地區管理局、空警總隊、企業、事業單位黨委。(8)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及兵團各師黨委。(9)中國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于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
五、如何規範填寫新式樣《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1)要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2)填寫擡頭,問清後再填(原則上),不允許空白。 (3)填寫時注意正式黨員或預備黨員一定不能搞錯。 (4)去往何處要寫最終所去單位名稱。 (5)黨費交至日期要填寫到組織關系開出當月,數字要大寫。 (6)介紹信的有效期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為30天,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
六、高校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轉接實例
(一)組織關系隸屬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管理的45所高校:分院(系)黨委(黨總支)→本校(院)黨委組織部→所去學校(院)黨委組織部。
如:某同學從吉林師範大學文學院去BETVLCTOR工作或學習的,先由吉林師範大學文學院分黨委→吉林師範大學黨委組織部→BETVLCTOR黨委組織部。
(二)去本省:分院(系)黨委(黨總支)→本校(院)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吉林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或市(縣)委組織部等部門→所去具體單位的黨組織。
例1:某同學從吉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畢業去吉林市某局工作,先由吉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黨總支→吉林師範大學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吉林市委組織部→所去具體單位的黨組織。
例2:某同學從吉林師範大學文學院畢業去吉林省糧食局工作,先由吉林師範大學文學院黨委→吉林師範大學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吉林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組織部→所去具體單位的黨組織(吉林省糧食局機關黨委)。
3、某同學從吉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畢業後要把組織關系落在家庭居住地長春市,先由吉林師範大學文學院黨委→吉林師範大學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長春市委組織部→家庭居住地(街道)黨組織。
(三)去外省:院系黨委(黨總支)→本校(院)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組織部(學校代辦)→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或市(縣)委組織部等部門→所去具體單位的黨組織。
例1:某同學從長春師範學院曆史學院畢業後去河北師範大學工作或學習的,先由長春師範學院曆史學院分黨委→長春師範學院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組幹處→中共河北省師範大學黨委組織部
例2:某同學從長春師範學院曆史學院畢業後去四川省綿陽市某學校工作,先由長春師範學院曆史學院分黨委→長春師範學院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四川省綿陽市委組織部→綿陽市某學校。
例3:某同學從長春師範學院曆史學院畢業後要把組織關系落在家庭居住地陝西省西安市,先由長春師範學院曆史學院分黨委→長春師範學院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陝西省西安市委組織部→家庭居住地(街道)黨組織
(四)直轄市:院系黨委(黨總支)→本校(院)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組織部(學校代辦)→直轄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或區委組織部等部門→所去具體單位的黨組織。
例1:某同學從BETVLCTOR政法學院到清華大學學習或工作,先由BETVLCTOR政法學院黨委→BETVLCTOR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組織處→中國政法大學黨委組織部。
例2:某同學從BETVLCTOR政法學院畢業去北京市司法局工作,先由BETVLCTOR政法學院黨委→BETVLCTOR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北京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組織部→所去具體單位的黨組織(北京市司法局機關黨委)。
例3:某同學從BETVLCTOR政法學院畢業後要把組織關系落在家庭居住地北京市(直轄市)豐台區,先由BETVLCTOR政治學院分黨委→BETVLCTOR黨委組織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學校代辦)→中共北京市豐台區委組織部→家庭居住地(街道)黨組織。
七、如何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一)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分三種,包括:省介紹信(加蓋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組織部公章的介紹信),學校介紹信(加蓋學校黨委組織部公章的介紹信),院系介紹信(加蓋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公章的介紹信)。
1、往組織關系隸屬省高工委的45所高校某黨組織開,院系黨委(黨總支)首先開具院系介紹信,持學校介紹信,将學校介紹信的第二和第三聯交給黨員本人,院系介紹信的第二聯和第三聯粘貼到學校介紹信第一聯的下面,用于開出關系黨員介紹信存檔憑證。
2、往省内某黨組織開,院系黨委(黨總支)首先開具院系介紹信,出具學校介紹信,再出具省介紹信,将省介紹信的第二和第三聯交給黨員本人,學校介紹信的第二聯和第三聯粘貼到省介紹信第一聯的下面,用于開出關系黨員介紹信存檔憑證。
3、往省外某黨組織開,院系黨委(黨總支)首先開具院系介紹信,出具學校介紹信,再出具省介紹信,将省介紹信的第二和第三聯交給黨員本人,學校介紹信的第二聯和第三聯粘貼到省介紹信第一聯的下面,用于開出關系黨員介紹信存檔憑證。
八、如何處理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丢失的問題
根據中央組織部1977年下發的《關于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手續的通知》要求,黨組織應教育黨員妥善地保存自己攜帶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一旦丢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丢失介紹信、證明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并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接轉單位在接轉時,要對介紹信、證明信進行認真審查核對。對丢失介紹信、證明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給予适當的黨紀處分。
九、如何處理不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黨員
根據中組織部《關于嚴格執行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手續的意見》(組通字[1980]54号)要求,對那些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轉移黨員組織關系,不到指定單位去報到的黨員,應當給予嚴肅批評和教育,重新開具組織關系介紹信,限期報到。經過教育,如果本人仍繼續把黨員組織關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給轉往單位的黨組織,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視其情況,要給予黨紀處分,直至按照黨章規定,以自行脫黨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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