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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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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工作辦法

日期:2019-04-20 16:51:26 作者: 訪問量:

BETVLCTOR黨費收繳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産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和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為進一步規範黨費收繳工作,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産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号)和吉林省委組織部《關于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細則》(吉組發〔2008〕4号)及中央組織部、吉林省委組織部和吉林省高校工委近期關于黨費收繳工作的新要求、新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黨組織關系隸屬于我校的全體黨員。

第二章 黨費收繳标準

第三條 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和比例

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一)我校校本部全民所有制在職職工黨員交納黨費計數基

數按目前工資結構包括每月工資收入中的下列各項: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提高部分、教護齡津貼、績效工資對應項(含職責津貼、基礎崗貼、新增崗貼a、新增崗貼b、保留等)。

上述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如發生補發,其補發的實發部分也要列入當月交納黨費計算基數。上述屬于績效工資對應項的各項工資收入項目如發生變化,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工資收入項目相應變化。

按照有關規定,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工資收入包括下列各項:校發、單位發放的業績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隻有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如,國府特貼、省府特貼、聘期内的長白山學者津貼、保密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列在“其他補貼”項中)、審計補貼、信訪崗位津貼等];改革性補貼[如,提租補貼(地補)、交通補貼、電話補貼、采暖補貼、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等];社會保險類繳費項目(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金、職業年金等);以及獨生子女費、傷殘費、特殊工種或崗位發放的保健類補貼、表彰獎勵完成科研或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扣稅項等。

我校校本部全民所有制在職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納計算基數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計算基數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計算基數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計算基數的2%。

(二)我校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收入作為當月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年終兌現年薪剩餘部分列入當月實際領取薪酬總數(稅後),以當月實際領取的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收入作為當月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屬于業績津貼部分的收入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三)離退休黨員交納黨費以每月實際領取的基本離退休費總額或基本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基本離退休費總額按目前工資結構包括每月工資收入中的下列各項:職資、津貼、增資、增資一、增資二、增資額、養老金一、養老金二、養老金三、工齡補貼、提高。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基本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職(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上述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如發生補發,其補發的實發部分也要列入當月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工資收入項目如發生變化,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相應變化。

按照有關規定,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黨員收入包括下列各項: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如,生活補貼、保留補貼、餘額等);隻有部分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如,政府特貼、省特貼等);隻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如,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自雇費等);改革性補貼[如,提租補貼(地補)、電話費、交通補貼等];以及督學費、返聘費、獨生子女費、教護、其他補貼項、傷殘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

離退休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四)黨組織關系隸屬于我校,屬企業人員中的在職黨員,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标準為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其中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是指在企業内職工普遍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活的部分”是指在企業内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不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和交納黨費比例參照上述第(一)項規定。

(五)黨組織關系隸屬于我校,屬各附屬醫院的黨員、其他單位中的集體所有制人員及聘用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标準參照上述相關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和交納比例執行,并由各院級黨組織提出具體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和交納比例,報學校黨委審批。

(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我校,在我校博士後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按月領取薪酬的黨員,其交納黨費标準參照上述相關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和交納比例執行。

(七)在校學生黨員,統一按照每月0.20元的标準交納黨費。

第四條交納黨費确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同意、院級黨組織審批後,報學校黨委組織部批準,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五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由所在院級黨組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學校黨委和省高校工委上交省委組織部,由省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黨員本人出具收據。

第三章 黨費收繳辦法

第六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七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對黨忠誠,按月交納黨費。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要從按新工資标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主動、足額交納黨費,不得無故拖延。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八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流動黨員(如挂職鍛煉、援疆援藏、駐村幫扶等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要在每月15日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黨支部交納黨費,黨支部在每月20日以前将黨費上繳給各院級黨組織,各院級黨組織在每月25日前将黨費上繳至學校黨費專用賬戶。寒暑假期間上繳時間為:1—3月黨費于3月25日前統一上繳學校黨費專用賬戶;7—9月份黨費于9月25日之前統一上繳學校黨費專用賬戶。

各院級黨組織收繳黨費要由固定的專人負責,按月做好記錄,使用學校統一發放的專用票據薄,逐級做好審核。黨支部填寫《吉林省高校黨費收繳專用票據》(黨支部簿),記錄所屬黨員月工資總額(指交納黨費計算基數)、應交比例,計算出黨員應交黨費數額并足額收取,同時如實記錄未交黨費黨員名單、補交黨費黨員名單、上交黨費總額及時間并将黨費及“收繳黨費清單”(第二聯)上繳至各院級黨組織;各院級黨組織填寫《吉林省高校黨費收繳專用票據》(黨委簿或黨總支簿),将票據(第二聯)開具給上繳黨費的各黨支部,作為黨支部上繳黨費的記帳憑證,各院級黨組織按規定将收繳的黨費上繳至學校黨費專用賬戶,并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

各院級黨組織所有收繳黨費的專用票據要保證準确完整,長期留存。黨費收繳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财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依法保障黨費安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條各院級黨組織要把按規定收繳黨費作為黨組織必須履行的職責,發揮黨費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繳黨費的過程成為黨員增強黨性觀念、嚴守組織紀律的過程。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一條各院級黨組織要健全專人管、足額收、及時繳的工作機制。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内容,黨支部每年要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黨的基層委員會要在黨員大會或黨的代表大會上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黨員代表的審議和監督。

第十二條各院級黨組織負責人、黨務工作人員、各支部委員會成員要進一步明确黨費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發現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學校黨委組織部對各院級黨組織黨費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對黨費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一經核實,将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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