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9〕66号
第一條 為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實現教育資源的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學校開展了本科學生校際互派交流(以下簡稱交流)學習工作。為了規範交流學生交流期間的課程管理,确保學生回校後盡快完成學分認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派出的本科校際互派交流學生。
第三條 學生申請校際交流學習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請學校相應學期的課程設置,對照我校教學計劃,妥善安排自己的學習。派出學生學院要協助學生制定和落實選課計劃。
第四條 學校承認學生在交流學習期間所修課程的學分。學生在交流學習期間至少要修讀與本專業教學計劃相對等的學分,要求必修課學分不少于本校該學期開設的學分。學生要盡可能按本校的培養方案選修相同或相近的課程,學校鼓勵學生盡量多修讀課程。
第五條 學生交流學習結束後,應按時歸校。由交流學校出具學生成績單和學習證明。
第六條 學生回校後,按學校的相關規定可參加評獎評優及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選拔,交流學習期間所學課程的成績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予以确認。
第七條 學生交流學習的課程及學分按以下方式認定:
(一)學生在交流學校所修課程類别及課程内容(名稱)與我校相同或相近,學分相同,可直接認定。
(二)學生在交流學校所修課程類别及課程内容(名稱)與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學分不同時可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①交流學校的某門課程學分高于我校該課程學分,按我校課程的學分記載,高出部分不能抵消該生在其他課程所欠學分。
②交流學校的某門課程學分低于我校該課程學分時,如不足1學分(含1學分),按我校該課程的學分記載;如低于1學分以上,學生應參加我校相關課程的修讀;或由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研究審定,用學生在交流學校修讀的其他相關課程彌補未修部分的學分。
(三)當交流學校某門課程内容(名稱)與我校開設的課程不相同,可采取課程“置換後免修”。
①需“置換後免修”的必修課課程須由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研究審定确認。
②課程置換原則:必修課程可以置換必修、限選和任選課程;限選課程可以置換任選課程,但不能置換必修課程;任選課程隻能置換任選課程,不能置換必修與限選課程。所修課程均可置換全校公共選修課。
③對于不能“置換後免修”的必修課課程應在回校後修讀。
④交流學校修讀某門課程在“置換後免修”時,其學分原則上不能低于我校課程(置換)的學分。
第八條 經上述方法認定或置換的課程,其成績按我校該門課程的成績記載方式記載。
(一)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與我校相同,則無需轉換,直接記載。
(二)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需轉換為我校的百分制時,按以下對應關系進行轉換後記載:
①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為五級分制時,按如下對應關系轉換:
優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②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以“A+”、“A”、“A-”、…… “F”方式給出,則根據以下表中成績等級與百分制成績的對應關系,轉換成相應的百分制成績。
成績等級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百分制成績 |
98 |
92 |
87 |
83 |
80 |
76 |
73 |
70 |
66 |
62 |
55 |
③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為二級分制時,按如下對應關系轉換:
合格(P):85、不合格(F):55。
(三)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需轉換為我校的五級分制時,按以下對應關系進行轉換後記載:
①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為百分制時,按如下對應關系轉換:
100-90:優秀、89-80:良好、79-70:中等、69-60:及格、59-0:不及格。
②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以“A+”、“A”、“A-”、…… “F”等方式給出,則根據以下表中成績等級與五級分制成績的對應關系,轉換成相應的五級分制成績。
成績等級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五級分制成績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③若交流學習成績記載方式為二級分制時,按如下對應關系轉換:
合格(P):良好、不合格(F):不及格。
第九條 課程認定及學分、成績轉換程序:
(一)學生回校後,須填寫“BETVLCTOR本科生校際交流課程認定、置換申請表”(此表可從教務處網站下載),連同所修課程的大綱或簡介(須經對方教務部門和學院蓋章)一起提交所在學院審查。
(二)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依據學生交流學習成績單及專業課程内容要求對學生課程進行審核、認定及置換,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三)教務處根據認定報告将課程成績登錄到《正方教務管理系統》的學生成績管理系統上,教學秘書在學生成績系統中核對,确保維護數據的真實性。
(四)學生學分認定工作,原則上在學生返校學期開學後的前兩周内完成。對無法認定、置換的本校課程,學院應積極指導學生進行修讀。
第十條 由學校組織赴國外、境外交流學習的學生,回校後學分及成績的認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教務處。
(BETVLCTOR教務處于2009年8月13日公布)